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30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豪,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大北门街。

法定代表人:严诗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学良,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平,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现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西路**。

法定代表人:余世延,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雷建司)、谢学良、黄平及二审被上诉人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民终1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施工人订立了《关于承建鸦滩镇清雅居工程的意向协议》,新雷建司及实际施工人均知晓***与思源公司的委托关系,同时***实际履行了发包人的付款义务。***已经成为了合同的实际履行相对人,而并非合同的第三人,本案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的起诉,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与思源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思源公司竞拍望江县鸦滩镇育才路东南侧一宗土地使用权。2011年9月16日,思源公司竞拍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2011年9月26日,***与思源公司签订《委托房地产开发协议》一份,***委托思源公司开发望江县鸦滩镇《清雅居》建设工程。2012年12月12日,思源公司与新雷建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新雷建司,同日,思源公司及新雷建司还签订了《补充协议》。新雷建司将工程交由黄平、谢学良进行实际施工。在案涉工程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本案二审庭审中,思源公司明确不同意***提起本案赔偿之诉,***不具备单独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二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道林

审判员  曹化元

审判员  汪慧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韩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