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太湖县北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25执字40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汪昌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湖县北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太湖县北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太湖县北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2016年7月5日前支付所欠工程款285697.99元。由于太湖县北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无力履行,太湖县北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其所有的位于太湖县北中镇沙河街原农技站的两间两层门面房予以拍卖以支付所欠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安庆中恒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两间两层门面房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15735元,并委托安徽银信拍卖有限公司按法律程序挂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其中第三次拍卖参考价为269955元)。现经双方协商,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拍卖的两间两层门面房折抵所欠工程款285697.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太湖县北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所有的位于太湖县北中镇沙河街原农技站的两间两层门面房,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所欠的工程款285697.99元。该两间两层门面房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 判 长  马光胜

代理审判员  赵柏武

人民陪审员  陈 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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