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太湖县勤上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25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新城长河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2059-4。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勤上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江塘乡江塘村。
法定代理人:金某,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勤上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勤上服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缴纳执行费835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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