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太湖县北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25执405号
申请人: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湖县北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太湖县北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太湖县北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因机构改革已并入太湖县北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本院认为,太湖县北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作为原太湖县北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太湖县北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光胜
代理审判员*球
人民陪审员*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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