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太湖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太湖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25民特1229号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申请人:太湖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喻世根。
被申请人:万光平,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申请人:***,男,195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太湖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光平、***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艳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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