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4485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安徽太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状元路与观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21189P。
法定代表人:朋立言,执行董事。
被告:陈科,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清,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泽,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康海望,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徐,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朝,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太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科、***、康海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史秀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梦洁
书 记 员 王新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