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199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安徽太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21189P。
法定代表人:朋立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清,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肖金华,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徐,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金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雪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