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与安徽太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8民初2901号
原告: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经济开发区天堂路1号。
负责人:储金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太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太湖县法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21189P(7-8)。
法定代表人:朋立言,董事长。
被告:孟春,女,汉族,成年人,住岳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太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孟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