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8民初1604号
原告: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经济开发区天堂路1号,注册号340828000032339。
负责人:储金水,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海根,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太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法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21189P(7-8)。
法定代表人:朋立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徽太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徽太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太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