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保1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保全人: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法华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704944384R。
法定代表人:刘先良。
被保全人:吴文辉,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月18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文辉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文辉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