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1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锐,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先林,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法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先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荣稳,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元辰路**
法定代表人:陈文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田,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80元,依法减半收取14790元,由上诉人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明霞
审判员  韩 凯
审判员  袁海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