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286号之三

原告:***,男,1965年11年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贵,安庆市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江根,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冉,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2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青花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仁霞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