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8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545980753,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组。
法定代表人:姜昌稳。
被执行人:***,男,1979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湖县。
被执行人:太湖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284875,住所地太湖县新城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周端平。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的2019皖08**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2019)皖0828执136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8553.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