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民终1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湖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新城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周端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太湖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5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太湖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5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9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徐杨
审判员金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