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5民初2507号
原告: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新城人民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055778864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284875。
法定代表人:周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湖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太湖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