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小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许飞、太湖县小池建筑安装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枞民一初字第00337-2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
委托代理人:***,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飞,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会宫镇。
被告:太湖县小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光华村,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上街头105国道边,组织机构代码15403411-5。
法定代表人:黎方中,经理。
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许飞、太湖县小池建筑安装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起诉被告太湖县小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腾
人民陪审员方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章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