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城西乡政府大院内东侧,机构代码:91340825154034190A。
法定代表人:杨显明。
被执行人:***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东1号,机构代码:07092102-4。
法定代表人:瞿良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长明
审判员 王 翔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藕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