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与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5民初3486号

原告:**中,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晋银,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城西乡政府大院内东侧大楼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34190A(2-2)。

法定代表人:杨显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舟,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与被告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程明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月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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