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5民初3486号
原告:**中,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晋银,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城西乡政府大院内东侧大楼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34190A(2-2)。
法定代表人:杨显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舟,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与被告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程明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月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