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海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702民初2438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成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火车站右侧)。
法定代表人:杨显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