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702民初2438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成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火车站右侧)。
法定代表人:杨显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城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