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刘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湖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5民初3085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晋湖路(金色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719997489C(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湖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姣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