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刘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湖县刘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5民初45号
原告:潘联合,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太湖县刘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71999748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联合诉被告太湖县刘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联合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联合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马流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