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砀山万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民初1940号
原告:砀山万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周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52932053K。
法定代表人:周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健康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049923006。
法定代表人:赵彦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砀山万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砀山万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万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