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异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兰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彦彬,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砀山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油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大庆油建公司对本院(2019)黑0604执1173号《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不服,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大庆油建公司称,2020年4月大庆油建公司收到我院通知书一份(2019)黑0604执1173号,要求大庆油建公司依据(2017)黑0604民初5165号判决支付尚未履行债务1440674元及利息,我单位以砀山不履行结算手续,以及存在实际施工人为由提起异议被驳回,7月收到催缴通知书明确我方应当支付的利息为708590元,对此大庆油建公司不能接受,原因如下:1.建设集团作为连带责任方是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款,并没有判决我方要支付利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徽砀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440674元及利息;被告大庆油建公司在欠付被告安徽砀山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2.因砀山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够及时结算,导致付款延期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由自行承担。砀山公司承接工程后,违反合同义务非法转包,本身就是违法的,即使案件最终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砀山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手续,而不是收取管理费后,认为与自己无关,建设集团作为国有企业,依法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运行管理,在分包方不履行、不配合的情况下,擅自支付工程款项没有依据,也不能做到依法合规,截止目前,涉及安徽砀山公司的案件中,所有的工程竣工资料都没有交接,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追溯,由此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衡量的。法律保护的是各方的合法利益,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应当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法转包方是应当严厉打击的,安徽砀山公司应当为其违法转包工程、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后果买单。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要求我方支付利息的判项,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称,1.当事人、法院都应以案涉判决作为执行依据,任何人都没有凌驾法律上的特权,案涉判决关于钱付工程款的利息表述清楚、准确,何来异议。2.欠付工程款应支付因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的义务,是法定的孳息。3.大庆油建滥用异议之诉,拖延阻碍执行。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同一执行行为由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大庆油建先提异议又撤回,后又提异议被驳回,现再提异议,如此反复多次,就是为拖延执行。
被执行人安徽砀山公司称,建设集团作为连带责任方在欠付范围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应包括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合理利息。(2019)黑0604执1173号《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的执行依据系让胡路法院作出的(2017)黑0604民初56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第一项明确了回复人应给付***1440674元工程款和以此款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判项二为被回复人油田建设公司对欠付回复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判项一的款项承担给付责任,在(2017)黑0604民初5615号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回复人已经认可还有1440674元工程款未结算,在该判决已经生效前,油田建设公司未上诉,说明被回复人油田建设公司对此无异议。回复人与被回复人油田建设公司承担的系连带给付责任,也就是说对回复人所应承担的给付责任也应涉被回复人油田建设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合理利息的观点在最高法相关判例中已经屡见不鲜,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至于被回复人油田建设公司所称的回复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能否即时结算,利息最后承担问题均是案件审判中涉及的实体问题,与现在的执行程序无关联。本案纠纷的形成的最终根源也是因被回复人不及时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从而导致回复人也无法给实际施工人***结清工程款,被回复人油田建设公司对此也应承担过错责任。综上,被回复人油田建设公司异议申请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与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砀山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7)黑0604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440674元及利息(以1440674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28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2019年4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2019年4月16日向安徽砀山公司、油建公司送达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年6月1日,油建公司对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本院立(2020)黑0604执异6号案件,驳回大庆油建公司的异议请求。2020年8月13日,大庆油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2019)黑0604执1173号《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关于支付利息的项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工程款”应当包括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合理利息,本案执行依据(2017)黑0604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被告安徽砀山公司应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第二项判决被告油建公司在欠付被告安徽砀山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给付责任,因此异议人油建公司应当对利息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异议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起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晓鹏
审 判 员 冷志强
审 判 员 王嘻嘻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赵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