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104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313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丽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