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302执2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怀路313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十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08496.5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