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财保211号
申请人: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地宿州市宿怀路****。
法定代表人:叶宗圣。
被申请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珑璟雅苑**栋。
法定代表人:朱凯。
申请人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