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庆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1112号
原告:安徽庆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淮北庆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高新区开渠东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刘德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战国,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法,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313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叶宗圣。
被告:**,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安徽庆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庆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庆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庆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袁成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