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金路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民抗3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安徽金路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7230000187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陵阳路曹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820865336。
法定代表人:*小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诉人安徽金路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情形,以***(行)监[2019]3417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