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723执恢2号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723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安徽九华迈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歇业已久,既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723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纪智胜
书记员 查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