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九华迈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723执恢2号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723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安徽九华迈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歇业已久,既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723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纪智胜
书记员  查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