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91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执行人: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皖179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40832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景物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