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2民初3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燃,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告:青阳县城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陵阳路**。
法定代表人:杨邦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阳县城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