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界执字第00366号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诚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俊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界首市诚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元及利息1008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被执行人还清所欠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148元,执行费51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0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6619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沈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