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22民初3764号
原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162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为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钱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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