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706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4993号。

被执行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伯益上东城服务中心B区107号。

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皖0706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建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