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22民初2716号之二
原告: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高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NAG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4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162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2元(已预收1676元),减半收取计16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均由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陶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