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6民初2154号
原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4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1622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锐,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商贸城1号楼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560195323。
法定代表人:周银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