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乌木家园十二栋。
被执行人: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复兴村。
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5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