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67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乌木家园十二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陆金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春阳,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梅,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雨山区马向路88号(中加双语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程明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6362771.7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7月2日、12月2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依法对被执行人***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资金进行扣划。3、根据签收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3300000元执行款支付到***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中,剩余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2021年12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均已设定抵押,暂时无法处置。6、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仲裁委员会(2020)马仲案裁字第034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根周
审判员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