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独龙村龙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96300509T。
法定代表人:钱来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乌木家园十二栋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1332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歇业已久,其公司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723执8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纪智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查京云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