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3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乌木家园十二栋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13326。
法定代表人:陆金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6213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爱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查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