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13326,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乌木家园十二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陆金良。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达成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1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金鹏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