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13326,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乌木家园十二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陆金良。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达成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1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金鹏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