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发,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真珣,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汪元虎,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乌木山家园十二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陆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发与被申请人***、汪元虎、安徽省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3)郊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发以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浩林
审判员  朱小文
审判员  查慧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淼
书记员杜梅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