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桐城市兴业建材有限公司、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881民初4980号
原告桐城市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高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桐城市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兴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92元,减半收取计6196元,由原告桐城市兴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春生
书记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