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蚌埠荆淮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市邦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03民初6383号
原告蚌埠荆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邦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蚌埠荆淮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蚌埠荆淮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