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10号
申请保全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6362565N。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淮河路华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40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684935.41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