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民特6号之一 申请人(***被申请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与学士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0827238Y。 法定代表人:任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路华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4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重新仲裁,***裁庭在10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已于2022年5月30日回函同意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重新仲裁的,***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