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3105号
原告:阜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钢材大市场7#区A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FE867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淮河路华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4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阜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阜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阜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