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1098720J,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山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981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