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双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706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钱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章小发,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双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章小发、***和铜陵市双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与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钱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