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196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760811287Y。
被执行人:***,男,19680524出生,51岁,汉族,住贵池区。
被执行人: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住铜陵市淮河大道南段886号,法定代表人:谢农国,机构代码:91340700553288788P。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